您所在位置:首 页>>知识广角
3 单位缴存公积金有困难该怎么办?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3 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是否划算?
     我市推出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该还款方式下个人每月偿还金额相等,在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最少,以后利息支出逐步减少,本金逐步增加,即“先还息,再还本”,如果借款人选择提前还贷,其前期已偿还了足够多的利息,而已经支付的利息是不退还的,这对个人来讲并不划算。
3 合同制、聘用制员工是否属于缴存公积金的对象?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方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已扩大到所有经济形式和组织,其员工均应参加公积金缴存。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观念的变化,个人就业已呈现多种形式,诚然,仍有大多数人员固守着传统的就业方式----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劳动部门录用的企业员工,即所谓固定工,却淡化了聘用制、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长期以来,在涉及政策性福利待遇上,用人单位厚此薄彼,在员工中带来一些不安定情绪,对企业、单位的发展也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条例》第15条规定,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对于聘用制、合同制员工来讲,我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定2年(含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都应按照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缴存公积金。
3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一旦觉察所在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首先应在本单位内查明情况,看是否个人工资中已扣公积金。如果个人工资中确已扣除公积金而单位未将公积金补贴连同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一齐缴存至市资管中心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可向单位领导进行质疑,并敦促单位及时上缴公积金。如单位仍置之不理,职工可向市资管中心或者监察部门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将派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催缴公积金通知单》。如该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缴存,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一页 下一页 -->

   

版权所有: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邢台市经济信息中心 管理中心营业厅电话:3166051 办公室:316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