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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二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多数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巳基本到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取得较大发展乙但据调查,
目前有部分地区的省直、行业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不符合《条例》和《通知》的规定,仍以独立法人开展业务;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承担起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责任。机构调整未能到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资金风险的防范。为此,通知如下:
各地要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不符合《条例》、《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及调整未到位的,必须于2005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请各地于2005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情况(包括机构调整未到位情况的说明)报送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我部将汇总报告。
联系人:刘晓庆
电 话:010—58934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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