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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6 09:37:02   浏览次数:  
 

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规定
【适用情况】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期间,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范围、提取证明按统一规定执行。
【提供资料】
1、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审批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另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步骤】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持提取证明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取申请,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职工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2、管理机构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提交的提取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3、职工开设存款账户。准予提取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本人储蓄存款账户。
4、资金支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本人储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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